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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设计师 多件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南京环资法庭五周年典型案例出炉

发布日期:2024-08-31 04:41    点击次数:104

电商设计师 多件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南京环资法庭五周年典型案例出炉

8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五周年十大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电商设计师,此次发布的案例有多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59人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老山非法采矿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等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案件。

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全链条”59人判赔858万元

2018年上半年,董某某等38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某某等13人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单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向高某某等7人以及董某某等38人非法贩卖或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11万余条。秦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王某某等人收购鳗鱼苗4万余条。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王某某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人民币858万余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本案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该案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5号。

在南京老山非法采矿10万吨,公益诉讼判赔超200万元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商设计师,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

法院判决王某某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万余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万余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并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

据介绍,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7号。本案审理坚持系统思维,正确区分认定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要素损失,深化了对生态环境系统破坏的认识;聚焦受损生态环境的损失构成及修复问题,正确区分赔偿款项的性质,将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本案审判全面体现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保护和系统修复,为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样本。

放生外来鲇鱼2.5万斤,被判惩罚性赔偿

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徐某在长荡湖投放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美工兼职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介绍,本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科学合法开展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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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草枯被禁后仍销售电商设计师,生产商有召回义务

南京某生化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农药生产,为百草枯可溶胶剂的生产商。百草枯是一种快速灭生性除草剂,具有触杀作用和一定的内吸作用,能迅速被植物绿色组织吸收使其枯死,对人毒性极高且无特效解毒药,皮肤长期暴露百草枯溶液中也可致死,是人类急性中毒死亡率最高的除草剂。2016年7月1日起,国家禁止百草枯水剂在境内销售、使用;2020年9月26日起,国家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使用。

自百草枯被禁止在境内销售、使用后,南京某生化公司生产的百草枯可溶胶剂仍在市面上有售,该公司未对其生产的百草枯农药实施召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草枯毒性极高,我国已禁止百草枯在境内销售、使用,对生态环境、生命安全构成重大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禁售百草枯后,某生化公司作为百草枯的生产企业,有义务对其此前生产销售的、目前尚未使用的百草枯予以召回。

据介绍,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农药召回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选“2023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判决与执行践行了预防性司法理念,对于完善农药召回制度、预防农药对公众安全和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保障公众安全、助力企业绿色新质发展、推动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化学融合具有典型意义。

入选典型案例的还有——

张某某与镇江市丹徒区某某生态农业园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被告单位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澄某公司、欧阳某、李某污染环境案

张某某诉南京市浦口区农业农村局等行政协议纠纷案

某污水处理厂诉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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